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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3/2/1 15:49:34

  • 摘要
  • 职业性有害因素亦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中存在和(或)产生的,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亦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中存在和(或)产生的,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


      职业病病危害按其来源可分为三大类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常见的有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如铅、汞、苯及苯系物、氯、硫化氢、硝基苯、矽尘、煤尘、水泥粉尘等。


      (2)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制度、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机动车驾驶。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6)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过量饮酒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深井的高温高湿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安排在一个车间等。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


      患上职业病,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员工患有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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