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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 博乐市爱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博乐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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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乐市爱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博乐分院

    活跃度:3.299145299%

    暂无

      博乐市爱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博乐分院,成立于2018-07-03,负责人为李智全,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652701150007993,注册地址为新疆博州博乐市八一路70号(综合福利院院内),经营范围包括综合医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体检】

    新疆博州博乐市八一路70号(综合福利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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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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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活跃度:8.674157303%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简称“博州人民医院”)始建于1955年12月,是全州规模最大的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是自治区规划的区域医疗中心和武汉协和医院、同济医院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组团式”援疆技术协作医院。2011年8月9日,医院挂牌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博州分院”。  医院是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骨科、急诊、放射科为专业基地),是自治州级重症医学、护理、院感等10个专业质控中心所在地,以及自治州骨科、心血管病研究中心,自治州医疗急救康复中心,自治州临床病理会诊中心,是自治州全科医师培训基地,承担着新疆医科大学、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伊宁卫校、博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甘肃职业卫生学校、河西医学院等院校的教学实习任务。  医院占地面积58873.2㎡,总建筑面积80614.34㎡。编制床位500张,实际开放床位700张。现有行政职能科室12个、临床科室28个、医技科室10个。在岗职工115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985人,高级职称163人,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27人。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体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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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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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活跃度:3.331887202%

    ★★★★

    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48号,前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防疫站,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能力,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主要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任务:1、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2、开展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工作;3、实施免疫规划工作;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任务;5、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干预工作;6、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7、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8、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9、开展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工作;10、开展实验室检验检测与评价工作;11、开展科研和国际合作项目工作;12、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13、提供其他社会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通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及时、科学、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成功处理非典、霍乱等传染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地震、干旱、洪水等救灾防病工作,预防和控制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发挥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作用。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体检、诊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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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博尔塔拉蒙古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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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博尔塔拉蒙古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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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卫生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博尔塔拉蒙古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1号楼3楼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1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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