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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学会成立于2002年09月01日,注册地位于贵港市建设西路(原市卫生局内),法定代表人为江建中。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继续教育;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承办机构:贵港市医学会(贵港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

实施主体: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六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设定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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